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張國壹
鍾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福增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1,604,1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元面積4,409平方公尺=21,604,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0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似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惟其記載似有脫漏(無請求金額之記載),並併予補充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