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原告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被告展通環保有限公司(原名:源陞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姚永良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0年度易緝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姚永良為被告展通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展通環保有限公司(原名源陞環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梁育順 ,嗣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10年6月3日變更為姚永良,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姚永良為展通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瑜瑩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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