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欣上列被告洪嘉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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