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鴻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智行 代理人 林蘭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伊婕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號(新台幣)001鴻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智行玉山銀行壢新分行111年10月15日478,023元B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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