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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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2號聲請人 林永吉 相對人 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①如附表編號2至
6所示之本票於到期後、②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於民國101年1月3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①到期日、②民國10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對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15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0年12月30日│30,000元│未載│101年1月30日│CH478309│││1│││││││├─┼───────────┼───────────┼───────────┼───────────┼────────────┼──┤│00│101年1月6日│40,000元│101年2月5日│101年2月5日│CH343124│││2│││││││├─┼───────────┼───────────┼───────────┼───────────┼────────────┼──┤│00│101年1月8日│20,000元│101年1月8日│101年1月8日│CH377577│││3│││││││├─┼───────────┼───────────┼───────────┼───────────┼────────────┼──┤│00│101年1月27日│10,000元│101年1月27日│101年1月27日│CH374154│││4│││││││├─┼───────────┼───────────┼───────────┼───────────┼────────────┼──┤│00│101年2月2日│10,000元│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CH377580│││5│││││││├─┼───────────┼───────────┼───────────┼───────────┼────────────┼──┤│00│101年2月5日│20,000元│101年2月5日│101年2月5日│CH37758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