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50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劉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4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限原告7日內補正繳納裁
判費500元,而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表在卷足憑。是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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