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抗字第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新泰綜合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調字第19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