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
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對於簡易判決之
上訴者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第一審簡易判決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四年
七月四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四年七月七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
蓋於上訴狀上可考,其已逾上訴期間,該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裁定駁
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