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1號抗告人 周溪良
周亞華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即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8日本院98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1年8月14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抗告人均業於101年9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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