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9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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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39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90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本件專利申請為利用特別的熱能抽出技術與壓力式氣輪機發電技術,創造出一個低溫密閉式氮循環系統,與環境大氣層的空氣及水氣所包含的熱能,進行熱力學原理之(吸熱、做功、降溫)的熱機循環,產生電力、淡水及冷氣,為單純的熱力學原理之應用,與一般火力發電廠鍋爐蒸汽系統之吸熱及發電循環的原理相同,符合熱力學第二定律,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以供產業上之利用,符合專利法之發明專利的規定。又本案申請內容之計算為原理之概要說明,與實際運轉可能會有不相同。另本案申請內容說明本案為熱機原理,被上訴人誤判本案為需要外部電力才能夠運轉的冷凍機原理等語,為其理由。惟核上述上訴理由,係泛稱上訴人之專利申請案具產業利用性,及被上訴人有誤認,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鄭小康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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