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陳文龍
被告 凃蒨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金簡字第8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陳文龍
被告 凃蒨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金簡字第8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