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15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王靖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簽訂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依
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
約定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
)499,158元未給付,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Yoube予備
金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交易紀
錄查詢等均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40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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