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原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原小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依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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