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孟哲選任辯護人陳祐良律師上列被告余孟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李俊彥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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