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債務人 朱松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予以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本院100年5月2日公告之分配表、管理人於100年6月14日檢附之各該債權人具領案款通知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