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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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聲請人 朱高美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 張福本 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周日昌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九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聲請法院更正裁定,須以原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始可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查聲請人雖為本件訴訟之參加人,然乃屬於輔助相對人祭祀公業周日昌等人為訴訟行為之從參加,其在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二○六號審理中所為陳述內容,核與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九號判決之結果無涉,故不予贅列。本院上開判決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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