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金次 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六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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