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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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上列聲請人因與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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