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60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洪金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84元,及自9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2月1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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