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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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城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藍國沅
被   告  洪名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城簡字第1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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