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8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87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周慶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
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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