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4號
聲明異議人 SALVAALVINALVAREZ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BRIONESLOVELYANNJOSE間支付命令事
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所為109年度
司促字第1041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異議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4號裁
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異議人於同年10月7
日收受原裁定後,旋於同年月13日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
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借據上所載新臺幣(下同)12,550元,債權
人不再向債務人收回,債權人也放棄利息,希望盡早收回債
權,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本件異議人主張有於109年3月15日與債務人約定自109年
4月8日起,每月清償8,000元,債務人尚積欠120,000元
未給付,並提出借據為證(見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4號卷
【下稱司促卷】第3頁),然而,觀諸異議人提出之借據,
其上列有計算式,並有金額12,550元等記載,其意為何不明
,且借據並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則異議人至多得請求到期之
債權,上開疑義之處,經本院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更正請求金額(已到期部分)、說明借
據所載12,550元是否為債務人清償,如是則應自請求扣除」
,該裁定並已於109年9月4日送達異議人之送達代收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見司促卷第25頁),惟異議人至原裁
定109年9月16日作成之日前,僅具狀陳述略以:債務人共
欠120,000元,加利息計算自從裁定開始,債務人到今日都
沒有清償過等語(見司促卷第22頁),有本院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證明在卷足參,可認異議人並未依上開裁定為適法之
補正。從而,原裁定以異議人未遵期補正為由駁回其聲請,
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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