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甲○○」印章壹枚、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甲○○」印文貳枚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甲○○」印章壹枚、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偽造「甲○○」印文參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甲○○」印章壹枚及如附表編號
一、編號二所示偽造「甲○○」印文共伍枚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3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4月10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6年7月初某日見報紙應徵代理人之廣告後,依廣告上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 」之成年男子聯繫後,約定以每件申請案工資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與「小陳」基於共同偽造私文書並加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明知未經甲○○授權委託,竟分別於96年7月11日、同年月18日,共同前往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樓「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特約服務中心),先由「小陳」冒用甲○○名義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上各接續蓋用偽造「甲○○」印章之印文(「甲○○」印章係該「小陳」之成年男子於不詳時地所偽造),再由乙○○分別持上開文件以受委託人名義向服務中心人員行使之,嗣取得以甲○○名義申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二支行動電話門號及門號SIM卡後,乙○○再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與綽號「小陳」之男子,足生損害於甲○○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嗣甲○○於96年7月30日辦理網路移機時,發覺遭人冒名申請行動電話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2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1份各在卷可稽(偵查卷第15頁、17頁、第36頁)。綜上調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基於同一偽造印文之犯意,接續於每次申辦門號之文件上偽造「乙○○」印文,係在單一犯意下侵害單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僅論以單純一罪;又其偽造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應論以幫助犯,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先後於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時間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乙○○於94年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3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6年4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二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為牟每件新臺幣200元小利,竟共同與「小陳」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除造成被冒用人及電信業者財產上之損害外,更可能使該門號成為犯罪集團之連絡工具,致司法機關產生追查之困難,影響社會秩序程度非微,兼衡被告所獲取不法利益之數額非鉅,且被告事後業已付清上開二門號之電信費用(參偵查卷第51頁、第52頁繳費收據),暨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偽造之「甲○○」印章1顆,雖未扣案,惟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另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甲○○」印文共5枚乃屬偽造之印文,均應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附表┌──┬──────┬──────────┬────────────┐│編號│申辦日期│文件名稱│偽造內容│├──┼──────┼──────────┼────────────┤│一│96年7月11日│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委託人簽章欄「甲○○」印││││(門號:0000000000)│文一枚、新用戶簽章欄「李│││││維榮」印文一枚│├──┼──────┼──────────┼────────────┤│二│96年7月18日│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委託人簽章欄「甲○○」印││││(門號:0000000000)│文一枚、新用戶簽章欄「李│││││維榮」印文一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即申請用戶)簽章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甲○○」印文一枚││││務契約│││││(門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