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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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О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恐嚇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恐嚇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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