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 邁舒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十二樓之一兼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三樓被告己○○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邁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邁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