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F0~T40附表: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江長強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貳萬貳仟壹佰元│0000000│││││行│││││├─┼─────────┼─────────┼───────────┼────────┼────────┼──┤│2│ 許文貞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玖仟叁佰元│0000000│││││陵分行│││││├─┼─────────┼─────────┼───────────┼────────┼────────┼──┤│3│昇昱汽車材料行 吳王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陸仟壹佰元│0000000││││栆│岡分行│││││├─┼─────────┼─────────┼───────────┼────────┼────────┼──┤│4│ 陳鉦鏞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肆仟壹佰元│0000000││├─┼─────────┼─────────┼───────────┼────────┼────────┼──┤│5│銘仁企業社 周升德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壹仟捌佰伍拾元│0000000│││││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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