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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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劉映如
被   告  林信介
被   告  林昌炫
被   告  林明潭
被   告  塗櫻雪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信介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4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4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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