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
字第12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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