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康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拾參萬陸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市鄉○○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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