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原   告 丙○○
      乙○○
      己○○
      丁○○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氏水產興業有限公司、戊○○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363,800元、350,000元、679,100元、753,900元
、365,480元,丙○○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乙○○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己○○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丁○○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甲○○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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