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779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告 朱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