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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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807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竹 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72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原告共繳納裁判費1,2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原告溢繳之110元,依上開規定,本院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