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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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徐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思孝禮儀用品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