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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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七號
原告戊○○
癸○○壬○○乙○○甲○○丁○○辛○○庚○○被告丙○○
己○○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二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黎錦福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