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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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40,398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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