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6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柏廷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023,473元(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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