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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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418號上訴人 余俊毅 訴訟代理人 陳雲南 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長壽
高耀德 張朝合 張順慶 張順立 蔣東庭 高素惠 高淑貞 高淑真 陳鶯心 陳怜陳尚呈 陳品靜 被上訴人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賴劍毅」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雅清」。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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