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文漢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瑞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瑞文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8,400元【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x78平方公尺=21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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