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鄭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06年10月23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而聲請人於106年11月4日刊登該裁定內容於聯合報第E1版,至今已滿5個月,此有上開太平洋日報等件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NX00000000│股票│1│12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NX00000000│股票│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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