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宏易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宏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宏易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以法矯字第100012936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