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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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09號原告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世煌 被告 楊弘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楊弘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弘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