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重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重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7月。
四、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參酌受刑人表示「希望可以定輕一點,不會再犯了」之意見,再考量附表所示3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基於罪責相當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21日111年1月27日111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69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69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64號111年度易字第364號111年度易字第62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0日111年8月30日112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64號111年度易字第364號111年度易字第620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5日111年10月5日112年3月1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79號②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已於112年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3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