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蔡琨杰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實姓名待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7,508元【註:嘉義縣○○鎮○○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00鄰○○路00號)的部分,民國112年房屋課稅現值為1,600,400元。另外,嘉義縣布袋鎮新生段23-13、23-14、23-15、23-16、23-17、23-18、23-19地號土地的部分,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7,100元/平方公尺;上述七筆土地的面積,合計總共1,291.50平方公尺。原告就房屋及上述土地的持分均為6分之1。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47,508元。計算式:{1,600,400元+(1,291.50㎡17,100元)}×1/6=3,947,5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為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