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張倧嘉 被告 黃元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倧嘉對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81號,被告黃元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威憲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