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施耀琦 被告 吳家仁
葉雲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施耀琦對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6號,被告吳家仁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吳家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即葉雲霞,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威憲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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