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49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9年6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莉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賴以真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49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9年6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莉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