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複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3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