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0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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