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偵字第517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在偵查中,聲請人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而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9年1月22日以99年度聲羈字第29號裁定准許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理由,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