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秉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秉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秉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08年10月30日聲請書1紙可稽,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108年7月9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表:受刑人黃秉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4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19日10時││││24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橋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署(下稱橋頭地檢│毒偵字第197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979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38號│38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3日│108年6月13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38號│38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9日│108年7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8年度│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20號│執字第6121號│││(曾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